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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保障房申请条件、流程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3-10-23 22:22:53

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中较具特殊性的一种类型住宅,它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特定的人群使用,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那淮安保障房申请条件、流程你知道吗?下面整理了相关资料。

各类保障性住房(含拆迁安置房)申购和供应的管理由市房管局统一负责。各区政府负责本区申购对象的审核;提供给被拆迁人购买的保障性住房,由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集中办理。

个人拥有70%产权的共有产权房供应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人均月收入300元以下;

2、具有市区城镇常住*达8年以上;

3、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

被拆迁人符合上述条件的,应保证供应。被拆迁人拆迁补偿总额在12万元以下且按家庭常住人口计算人均补偿金额低于2.8万元、人均收入低于300元的,也可以购买70%产权的共有产权房。但拆迁补偿总额足以购买相应拆迁安置房的,不供应共有产权房。

个人拥有50%产权的共有产权房供应对象,应具备的条件为:享受政府较低生活保障且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困难家庭。被拆迁人符合上述条件的,应保证供应。

非拆迁困难户申购共有产权房时,除须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至少须具备一种下列情况:家庭成员中有重症残疾、军烈属、市级及市级以上劳模或租住公有危房、自住房屋已成危房不准翻建的。

供应被拆迁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照房屋被拆迁合法面积就近靠档确定。情况特殊,根据拆迁有关规定可以高靠的,超出面积标准的部分,价格按同类地段市场价计算。

供应非拆迁困难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按照家庭常住人口确定。家庭人口3人(含3人)以下的标准为50平方米以内,4-5人的标准为60平方米以内,6人(含6人)以上的标准为75平方米以内。

经济适用住房的底层住宅,优先用于供应符合申购条件且家庭常住人口中有下肢残疾、双目失明及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的家庭。

家庭常住人口包括下列人员:

1、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与其共同居住3年以上具有市区常住*且他处无住房的父母、子女;

2、与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居住达5年以上,具有市区常住*的未婚、离异、丧偶后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亲属。

申请保障性住房采用“三审核两公示”方式:

1、申请。由申购家庭户主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购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材料;

2、街道办事处审查并公示。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辖区内公示10日,公示后将申购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报送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购材料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4、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媒体公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购材料30日内对形式要件和程序完成审查,并在媒体公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申购人名单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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