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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不变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3-10-23 16:18:10

面对近期我省一些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出现的新变化,,不少缴存职工纷纷打听,淮安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无变化,服务热线接听异常火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负责人明确表示,淮安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保持现行政策不变。

头次贷款优先保证。凡在本市范围内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缴存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合同签订一年之内,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按照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应付房价款和偿还贷款能力计算确定:不高于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不超过购买自住住房应付房价款的70%;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贷款较高额度,即夫妻双方均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较高额度为50万元,夫妻双方仅有一方(含未婚或单身)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较高额度为30万元。但对没有按照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欠缴住房公积金达3个月以上的,暂缓受理贷款申请;对有明显不良信用记录的,拒绝贷款申请。

二次贷款适度控制。缴存职工头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已经偿清,再次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如果头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已经出售、转让,本人及其配偶(含未成年子女)现无第2套住房,再次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贷款额度按照头次贷款额度的限额标准执行,贷款利率按相应期限的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如果本人及其配偶(含未成年子女)现有第2套住房,再次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应付房价款的40%,贷款利率按按相应期限的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对第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申请不再受理。

商业转贷给予支持。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在偿还贷款期间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贷额度按照下列限额标准计算确定:不超过申请转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不超过申请转贷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剩余借款本金;不超过购买自住住房应付房价款的70%;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较高额度。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负责人表示,各地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主要依据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结合住房公积金归集规模、贷款人次,适时适度的进行微调,支持职工改善性住房贷款需求,限制*性或投机性贷款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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