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淮安买房 >淮安楼市 >淮安廉租房政策具体内容

淮安廉租房政策具体内容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3-10-23 16:05:46

廉租房政策自实施以来,越来越受到群众的关注。全国各省市的经济发展情况、人民生活水平不同,廉租房政策的具体实施也因此存在地方性差异。那么,在以国家政策为指导的前提下,淮安市结合本地实际发展情况,推行的是什么样的廉租房政策呢?淮安廉租房政策具体内容有哪些?我们来看以下通知。

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房管局,经济开发区建设房管局,清河区、清浦区各街道办事处,市住房保障核心:

现将《淮安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抄送: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淮安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第1条 为了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根据《淮安市安居工程实施意见》(淮办发〖2009〗15号),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2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是指本市(清河区、清浦区、开发区)建城区范围内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较低生活保障的无房家庭和人均建筑面积10㎡以下住房困难家庭,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的无房家庭。

第三条 实物配租以家庭为单位,在第2条规定范围内的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实物配租。

(一)年满60岁的孤、老特殊困难家庭;

(二)残疾、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附见1)特殊困难家庭;

(三)连续享受城市较低生活保障2年以上的家庭。

具备(一)或(二)条件之一的家庭和无房家庭优先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较多时,通过公开摇号决定资格。

第四条 申请实物配租家庭人口的核定以民政局认定的城镇低保家庭的人口为准。

第五条 廉租房面积及租金标准如下:

(一)单套建筑面积为50~60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6平方米。

(二)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标准为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50%,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执行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租金以建筑面积进行计收。(附件2)

第六条 廉租房申请程序如下:

(一) 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当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到街道办事处领取《淮安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淮安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

2、家庭全部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证、*簿、婚姻状况证明;

3、《城市居民较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淮安市市区廉租住房户证书》;

5、房屋租赁证、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街道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6、孤、老、残疾、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有效证明;

7、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证明;

8、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交由全体家庭成员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9、减免租金申请;

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初审、审核、公示。

1、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单,并将相关情况录入《江苏省住房保障管理系统》。

2、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后由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4、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或提请行政复议。

(三)轮候。

1、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核心(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核心”)根据廉租住房房源情况、申请条件、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确定公开摇号批次,确定申请人实物配租排序。

2、市住房保障核心按申请人实物配租排序安排实物配租住房。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放弃选房的,或者拒绝接受实物配租轮候资格,由后续申请人依次递补。

3、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所属街道办事处并由街道办事处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及时对申请人家庭的变化情况进行核实,做出变更登记或取消其轮候资格等决定。

(四)签约与配租。

经轮候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申请家庭,应及时到市住房保障核心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程序如下:

1、接到实物配租通知的家庭,应当由申请人到市住房保障核心签订《淮安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鉴证后生效。合同应根据本细则制定,应载明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标准、租金支付方式和时间、租赁期限、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2、市住房保障核心对轮候到位的家庭签发《实物配租入住通知书》。

3、申请人持身份证和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到市住房保障核心领取住房钥匙,交接室内设施。实物配租住房住户应当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五)租金计收与减免。

1、实物配租面积为保障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租金标准确定。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执行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市住房保障核心负责收取租金。

2、对符合第三条(一)或(二)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减收保障面积标准内的50%的租金。

(六)复查与退出。

1、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每年度的三月份对实物配租家庭的成员、住房、收入等情况会同街道办事处进行复查。

2、取得实物配租住房的家庭,每年的二月份前应当向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书面情况,街道办事处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对实物配租住房家庭的收入、住房、家庭人口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1)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经审核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原核定保障标准、方式,但仍符合其他保障标准、方式的,按对应的保障标准、方式调整;

(3)经审核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取消其资格。

3、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资格:

(1)被民政部门取消低保资格的家庭;

(2)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取得住房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4)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5)申请人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6)擅自对实物配租的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的;

(7)故意损坏实物配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8)违反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的。

4、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户主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报告,由街道办事处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告,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及时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出变更或取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书面处理决定。

5、实物配租家庭主动申请退出实物配租资格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签署意见后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2)办理退出实物配租住房保障手续的,应当停止使用并结清自来水、电、电视、电话、物业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6、经核查,决定收回廉租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核心书面通知承租家庭,限期1个月内退出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实物配租住房的,载入其个人诚信不良记录,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超期居住退房后6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承租人拒不执行,逾期仍不腾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承租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实物配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期限和方式向住房产权人市住房保障核心交纳租金等各项费用。

(二)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承担修复相关费用。

(三)及时向供水、供电、有线电视、电话、物业管理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和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八条 新建的实物配租住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具备基本居住条件。

第九条 新建及回购的实物配租住房,其产权由市住房保障核心负责申请登记和管理:

(一)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收入管理;

(二)实物配租住房的日常管理(包括房屋修缮养护、设备维修更新、房屋空置期间管理)等;

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

第十条 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资格,由产权单位收回房屋,并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追缴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对申请实物配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重大疾病范围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远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远性的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双耳失聪——永远不可逆

14、双目失明——永远不可逆

15、瘫痪——永远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严重脑损伤——永远性的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26、终末期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27、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

2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29、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30、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

淮安廉租房政策具体内容


廉租房政策自实施以来,越来越受到群众的关注。全国各省市的经济发展情况、人民生活水平不同,廉租房政策的具体实施也因此存在地方性差异。那么,在以国家政策为指导的前提下,淮安市结合本地实际发展情况,推行的是什么样的廉租房政策呢?淮安廉租房政策具体内容有哪些?我们来看以下通知。


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房管局,经济开发区建设房管局,清河区、清浦区各街道办事处,市住房保障核心:


现将《淮安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买房交流群-50群(421)
  • 旧念何挽:时代倾城好不好?
  • C.yy:对比周边,性价比高
  • 约瑟:准备入手一套
  • 孔龙飞:时代倾城户型采光好
  • 黛子:你买了哪个户型啊
  • 小丸子:大家组团去看看呀
3158人正在热聊楼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