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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廉租房申请条件、流程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3-10-23 16:03:25

如今,廉住房越来越受到许多人的关注,比如说我们淮安。您知道淮安申请廉租房有哪些具体程序吗,关于淮安廉租房申请条件、流程,

下面您一看便知。

淮安市市区城镇廉租住房实施细则(暂行)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2]5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1条 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户、家庭成员、住房面积的认定

1、户的认定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是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市区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户。

2、家庭成员的认定

家庭成员为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较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注明的人员。

3、住房面积的认定

住房面积根据房屋产权证书或实地勘察测量的面积认定。

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的换算关系为:1平方米建筑面积=1.43X1平方米使用面积。

下列住房作为申请户的住房面积:

(1)产权为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

(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不含转租的公有住房);

(3)1年内家庭成员私有住房出售、赠与等产权转移的住房;

(4)拆迁户:凡取得货币补偿的,以计算补偿的面积作为家庭住房面积;重新安置住房的,以实际安置面积作为家庭住房面积。

第2条 申办程序

1、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向其*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报《淮安市市区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较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复印件;

(2)经申请人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确认的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等;

(3)家庭主要成员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4)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

2、区房管部门按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根据《淮安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基本情况的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家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的居住地范围内和所在单位公布其基本情况,公布之日起7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准予登记;有人提出异议的,进行核实,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批。

3、市房产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实行轮候配租,确定解决廉租住房方式,向申请人发出通知。申请人根据市房产管理局通知的方式,领取《淮安市市区廉租住房户证书》。

近期内,廉租住房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要解决方式,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应当重新轮候。

第三条 租金补贴方式

1、申请人在市场上自行寻找房源,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协议,并经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鉴证。

2、申请人凭经鉴证的廉租住房租赁协议和《淮安市市区廉租住房户证书》到市房产管理局房改处或区房管部门办理租金补贴领取手续。租金补贴由市房产管理局、区房管部门通过银行直接支付给房屋出租人。

3、2002年,在清河、清浦两区范围内,按人均住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补贴4元(或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1.44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补贴2.8元)的配租标准向申请人提供租金补贴。其中,无住房的全额计发;有住房未达标准的按原有住房面积与规定配租面积标准的差额计发。房租低于补贴额的,按实际租金支付,房租高于补贴额的,按补贴额全额支付,不足部分由申请人自负。

第四条 实物配租方式

1、在市房产管理局、区房管部门落实房源后,申请人凭《淮安市市区廉租住房户证书》和市房产管理局物管处、区房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协议,并经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鉴证后,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2、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申请人按规定享受的面积部分,租金标准按市物价局核定的价格执行;超过部分,按普通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第五条 租金减免方式

1、申请人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其现住房在规定享受面积范围内的部分视为廉租住房,凭《淮安市市区廉租住房户证书》,到所租住公房的产权单位,办理廉租住房手续。

2、现租住公房,并符合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租金减免由公房产权单位按第四条规定负责落实。如新的租金负担超过原租金的,仍按原租金执行。

第六条 廉租住房管理有关规定

1、廉租住房资金由市房产管理局、区房管部门在银行设立廉租住房资金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项存储,定向用于发放租金补贴和购置、兴建廉租住房,不得挪作他用。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接受市、区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2、市房管局和区房管部门确定申请家庭,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将拟批准的家庭基本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定期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当家庭收入水平超过市区当年较低收入标准时,应当及时通知房管部门,房管部门在6个月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或者收回已租住的廉租住房。有困难不能及时腾退的廉租住房,经市房产管理局批准后,可在一定时期内续租,租金标准按照普通住房租金标准执行。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腾退的,由市房产管理局责令其退房,并按当地市场租金补足超期住房期间的房租。违反规定不及时如实申报的,经查实,责令其退房,补交市场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或收回已发放的租金补贴,并取消3年内申请资格。

4、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将廉租住房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闲置,不得改变建筑物结构、设备、设施、使用用途,不得拖欠租金,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直至收回住房。

5、市房管部门每年会同市民政局、区政府及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对享受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可在下一年度继续享受廉租住房。

6、从事廉租住房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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